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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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