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