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投向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
第四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宏观…
第七条
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
第九条
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
第十条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基金情况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评价对象,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指导基金限期完成问题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和线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