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三)

(三) 以下行为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一是《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后,新增投向不符合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要求,或者存在第六条明确禁止的投资行为;二是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三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五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