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调度核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