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同步废止。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第十一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