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基金情况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评价对象,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指导基金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审批层级,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对于上述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示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在基金出资、管理费等方面视情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