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