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