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