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 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