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