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