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