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