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