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