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应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五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九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