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