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