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