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