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第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
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三条
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
第十八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
第二十一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责令被监察单位改…
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改正期限的,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和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
第二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应当以文字、录像等形式,对工业节能监察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工业节能监察的机构、人员,对在工业节能监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应…
第二十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