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