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