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

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

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