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