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 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