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