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