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