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第七条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其它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并具…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其它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在获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四条
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其它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附带技术,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其它租赁公司进口用于租赁的设备,应按现行…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余额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解散、清算应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同中国合营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