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 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