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杆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