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其它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