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同中国合营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