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