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余额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