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其它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出租业务;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出租业务;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