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第二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下列体育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与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并发…
第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依法设立境内代表机构。
第七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活动、在境外存续2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申请在境内登记设立体育代…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体育活动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其登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体…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境内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报登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参照《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报批办事指南》,制定本省区市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体育活动报批的办事指南,在设立…
第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登记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开展临时体育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体育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体…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规范使用活动名称,未经同意不得冠以“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合法的体育活动,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处罚,并由公安机关视情况依法将其列入不受欢迎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