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中方合作单位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