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