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活动、在境外存续2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申请在境内登记设立体育代表机构。
申请登记设立体育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名称及授权书;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和拟在境内从事体育活动的资料,主要包括体育活动规模、体育活动规程、体育活动地域和场所、体育活动设施器材、体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体育活动组织方案等。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足相关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复后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履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