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设立分支机构;

以体育活动为名进行募捐活动;

发展会员;

对中方合作单位附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