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设立分支机构;
以体育活动为名进行募捐活动;
发展会员;
对中方合作单位附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等。
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设立分支机构;
以体育活动为名进行募捐活动;
发展会员;
对中方合作单位附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