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