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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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