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