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