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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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