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